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加來道雄博士在GCF大會上的精彩演講



大丈夫當如加來道雄
學有專精
對世界有廣大的影響力並引導人們正向思考

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雙英對決

雙英對決大勢底定
最有創造性思考的許信良先生失利了

檯面上只剩下:
一個 忽略現實 政見空洞
一個 只顧財團 政見跳票
讓人一點都不想去投票

但基於原則我還是會去投下神聖的廢票
表達我的不滿
讓世人看看身為廢票軍團一員的志氣

對政治人物來說要爭取的就是選票
投下廢票的比起不投票的人是更積極的選民
因為我們即使沒有想投的對象
還是會出門投票表達不滿
尤其在支持率相持不下的時候
誰能把原本打算投廢票的人轉化成自己的支持者誰就能勝選
至於不投票的人
其中大部分不管候選人做了什麼都不會反應到票匭裡
其重要性基本上可以忽略
親友就不少這種
不管有沒有支持的對象
就是懶得去投票

公平的社會 天空很小 夢想很大

說到追求公平的社會
就會有人說"別傻了 社會本來就不公平"

現實是殘酷的…這我也清楚知道
但就是因為不公平才有改革的必要
妥協、逃避無法解決問題

追求一個更公平的社會就是我的人生目標
給予每個人更平等的發展基礎與尊嚴的生活
聽來不自量力
但我不會放棄
因為它是我願意用生命去追求的目標
不論是成為一個法官、檢察官
或是成為一個CEO
甚至是一個能鼓舞人心的作家
只要能達成這個目標我都會全力以赴
加油!!!

脫法行為 -- 自然人承攬

上個禮拜偶爾看到公視的政論
勞工組織的朋友提到了「自然人承攬」
一般人可能會對這名詞一頭霧水
但因為學法的緣故 我第一時間的反應是驚呆了
如果是專門技術還可能有自然人承攬合法存在的空間
但竟能黑心到用這種契約來取代一般的僱佣契約
這不就是擺明的玩弄法律嗎?
用形式上合法的迂迴手段
達成違法的目的
這種嚴重踐踏勞基法的契約豈能讓它繼續存在?

這問題竟然存在至少二年了
真是為自己的無知汗顏

苦勞網的新聞稿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想不到政府部門居然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30年房貸 好還是不好?

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不過也不必太悲觀
沒有意外的話台灣的政客會繼續在政策上炒短線
可以預想未來幾年
大部分年輕人還是買不起房養不起小孩
少子化的結果
伴隨著經濟的衰退
未來三、四十年住房的需求和房價都會大幅降低

不過因為30年房貸政策入場買房子的人30後可能會捶心肝

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真他媽的長 遺害下一代的著作權保護期間

個人極反對目前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就長度而言)
現行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權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這也未免太不合理…且聽我說:
從人類文明和歷史的角度來看
著作權最有價值的部分就是「促進文化的進步」
但今日的著作權期間卻起到反效果

一、文化進步的絆腳石
數位化、網路化後不少創作成本大降
作品的公開發表成本也大降
促成了人人都是文創人「百花齊放」的景況
但大部分創作都沒多少經濟價值
反因為過長的保護期間阻礙了衍生的創作
在長久不雨的沙漠開出花朵的可能性只會更低

二、經濟戰爭的壁壘
著作權保障期間長的國家多半是已開發國家
而占據著創作活動高點的也是已開發果家
過長的保護期間變相成為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納貢」的制度
如此一來強者恆強,弱者如何翻身?
(也只有像中國那樣的土地人口大國能say NO!---就法律執行層面而言)

三、誰得利?誰受害
真正得利的只有大企業和極少數著作的著作權人和繼承人
說難聽點目前的著作權法就是用來保障強者的法律
大部分的創作人反而因此受害
許多創作因法律的過度保護反而沒有人願意欣賞、利用
不僅不利傳播(也就是流行不起來)甚至作品的價值也因此不升反降
(小知識: 時事評論類的文章,如果作者沒有註明不可轉載是可以不經同意任意轉載的,如本篇)

四、多短才夠?
創作公開發表後二十年就夠長了
二十年賣不了錢的東西再久也就那樣了
二十年養個小孩都能自己賺錢了
而且不是所有創作都要保護二十年
有些類型保護個五年也就夠長了
至於如何決定保護期間的長短?
最優先的考量應該是依創作花費的人力、時間和金錢等成本給予相應的保障
(其他著作權法已經規定的判斷標準就不重覆了)

五、合理使用應再放寬
這是一個迂迴的解決方法
但就筆者的學力看來可能是最可行的方法


筆者資質駑鈍、對於著作權的涉獵亦非常淺薄
說不出什麼高深的道理來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章忠信老師的文章
該不該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76